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诉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奥吉娜公司)举报案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24)豫1525民初6011号】,因一审固始县法院判决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025年6月13日,奥吉娜公司收到固始县法院开庭传票【案号:(2025)豫1525民初 4949号】。
基于固始县法院在原一审判决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及地方保护倾向,且奥吉娜公司已就原一审法官陈阳在该案中的相关违法行为向固始县法院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但固始县法院至今没有将处理结果告知奥吉娜公司,奥吉娜公司认为固始县法院无法保证该案在重新审理中的公正性,可能会继续作出对奥吉娜公司不利的判决,奥吉娜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依法向固始县法院寄递《回避申请书》,请求固始县法院依法整体回避该案审理!(下附《回避申请书》、案由和案件过程简述)
《回避申请书》(共2页)
案由
因发现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长青公司。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在多家央企风电润滑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使用只适用于废矿物油回收处置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HW08:900-217-08,回收处置废合成型风力发电机组齿轮油(下称:废风电齿轮油)问题,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奥吉娜公司)自2022年10月18日起,多次向国家生态环境部及直属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因不接受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固始分局的多次答复和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处理结论,奥吉娜公司遂以不作为和乱作为为由,起诉信阳市生态环境局(长青公司为第三人),经过固始县法院的一审、信阳市中级法院的二审、以及河南省高级法院的三审,均以奥吉娜公司为“不适格原告”(用白话讲,就是没有起诉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和申诉。
长青公司以因奥吉娜公司的多次举报和诉讼,导致相关环境部门多次进行现场调查,对其造成恶劣影响,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严重妨碍正常生产、经营,损失惨重为由,于2024年6月3日,向固始县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奥吉娜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恶意举报、投诉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不法行为,在国家级报纸或全国生态环境网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不少于30日);2、判令被告赔供原告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暂定为50万。
案件过程简述
1、2024年6月15日,奥吉娜公司收到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传票和华阳长青公司起诉奥吉娜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民事诉状》。传票日期显示为2024年6月12日,开庭时间是:2024年6月19日,距奥吉娜公司收到传票日仅4天。
2、2024年6月16日,奥吉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固始县人民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被告奥吉娜公司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6月26日,奥吉娜公司收到固始县人民法院《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豫1525民初6011号,裁定“驳回被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3、奥吉娜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4年7月30日,奥吉娜公司收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期为2024年7月26日的民事裁定书(2024)豫15民辖终11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4、2024年8月14日8:30时,华阳长青公司诉奥吉娜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24)豫1525民初6011号]在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开庭。就庭审核心问题,2024年8月18日奥吉娜公司代理人向法院递交《代理词》。
5、2024年10月30日,奥吉娜公司收到固始县法院日期为2024年10月28日的《民事判决书》(2024)豫 1525 民初 6011 号。判决长青公司胜诉如下:“一、被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的举报、投诉等名誉侵权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国家级报纸或全国生态环境网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不少于 30 日);二、被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损失200,000 元;三、驳回原告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由被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
6、因发现一审判决和裁定存在先判决,后质证;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裁定书与判决书同日送达等肆无忌惮的程序严重违法行为和判决内容也与奥吉娜公司举报不符,奥吉娜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对法官陈阳的严重违法行为向人大、纪监委进行检举。
7、2024年11月12日,奥吉娜公司又收到固始县法院只有日期更改为2024年11月11日,内容与2024年10月28日的民事判决书一致的《民事判决书》(2024)豫 1525 民初 6011 号,同时,2024年10月28日的《民事判决书》(2024)豫 1525 民初 6011 号在网上已无法查到。
8、2024年11月18日,华阳长青公司提交《上诉状》(依据第一个判决书,上诉已超时)。
9、2024年12月12日9时30分,华阳长青公司起诉奥吉娜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2024)豫15民终5218号],二审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10、2024年12月31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程序违法,发回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裁定书案号【(2024)豫 15 民终 5218 号】。
11、2025年6月13日,奥吉娜公司收到固始县法院2025年7月4日开庭传票。2025年6月16日,奥吉娜公司以邮寄方式向固始县法院递交《回避申请书》,请求固始县法院依法整体回避(2025)豫1525民初4949号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审理。